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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评价与安全设计专篇

消防安全评估  

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

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 

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

农电安全生产标准化  

交通安全生产标准化  

电厂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
标准化  

地铁与铁路评价

公路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

港口码头和机场安全评价

水资源安全评价

节能评估

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护
设施设计专篇

通航安全评估

大型活动安全评价 

HAZOP分析

安全规划与园区风险评估

重大危险源评估

安全培训

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

 
  安全评价知识
  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   1.《安全生产法》
   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   2.《安全生产法》
   第25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、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,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。
    3.  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97号)     
   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、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、烟花爆竹、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(以下统称企业)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。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生产活动。       
   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:     
(一)建立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,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
制度和操作规程;     
(二)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;     
(三)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     
(四)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;     
(五)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;    
  ( 六)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;     
(七)依法参加工伤保险,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;     
(八)厂房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、设备、工艺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;     
(九)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,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;    
  ( 十)依法进行安全评价;     
(十一)有重大危险源检测、评估、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;     
(十二)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 急救援人员,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、设备;   
  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   4.建设项目安全设施"三同时"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(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)
   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:
(一)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;
(二)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(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危险化学品,下同)的建设项目;
(三)生产、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;
(四)化工、冶金、有色、建材、机械、轻工、纺织、 烟草、商贸、军工、公路、水运、轨道交通、电 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。
   5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4号)
第十七条生产、储存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、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;生产、储存、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、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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